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等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2300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标准
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115元,单位月缴存额下限为115元,月缴存额下限合计为230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30元。
三、其他事项
(一)单位办理职工新增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或转移业务,申报从2026年9月(含)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低于上述标准缴存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7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按规定予以调整,以免影响正常缴存。
(三)本通告中“低于”不包含本数。
(四)相关业务指引可查看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业务指引及常见问题解答.pdf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4日
PDF文件查看: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