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及《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缴存人家庭: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购建房: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购建房时间:购买自住住房的,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包括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下称“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载明日期的最迟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载明日期的最迟日期为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包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下称“装修贷款”)。
第五条本细则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质押担保等受限情形。
第二章 贷款资格及套数认定
第六条贷款资格认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贷款使用次数限制:
(一)本市缴存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在湖南省内购建房时间未超过6年(含)。
(二)异地缴存人家庭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建房时间未超过6年(含)。
(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贷。
第七条首套房认定
借款申请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
第三章 人才安居支持
第八条 适用对象
留湘来湘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先进模范人物,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与缴存余额挂钩。以灵活就业模式缴存的,同等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最高贷款额度
(一)留湘来湘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最高贷款额度为本市现行标准的2倍;
(二)高层次人才、先进模范人物最高贷款额度为本市现行标准的4倍。
第十条身份认定标准及材料
(一)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
认定标准: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学历证书或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二)青年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并对应提供申请材料:
1.35周岁(含)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
2.40周岁(含)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的,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
3.45周岁(含)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
4.本市市直及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以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名单为准,无需另行提交佐证材料。
(三)高层次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并对应提供申请材料:
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提供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或人才计划入选证明文件。
2.纳入本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体系的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E类(市级高级人才),以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名单为准,无需另行提交佐证材料。
(四)先进模范人物
认定标准及申请材料按照《永金管委〔2022〕1号》文件规定执行,提供荣誉证书或官方表彰文件;烈士遗属提供烈士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
延续本市原有高层次人才、先进模范人物专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1.上述群体办理首套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一般规定的前提下,不受业务办理追溯期限制;
2.上述群体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按实际支付租金核定提取额度。
第四章 婚育家庭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上浮标准
(一)初婚初育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本市现行标准上上浮30%。
(二)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本市现行标准上上浮40%。
第十三条家庭身份认定材料
(一)初婚家庭:提供结婚证或载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等有效材料。
(二)已育家庭,提供以下任意一类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始户籍档案、载明亲子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记录、司法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文书。
3.卫健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证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及其他合法收养关系材料。
5.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干部(职工)履历表、人事档案资料、亲属关系证明等。
6.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子、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第五章 贷款期限延长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计算规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计算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贷款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五条贷款到期最高年龄
借款申请人贷款到期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其中女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贷款到期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因职级、职称等原因延迟退休的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第六章 代际互助还贷
第十六条办理模式
缴存人家庭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按月划转、提前部分还本、提前结清三种方式,对冲偿还父母、成年子女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业务限制
代际互助还贷业务存续期间,协助还款人不得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除冲还贷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
第七章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与贷款(试行)
第十八条装修提取
(一)适用条件
1.缴存人家庭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购建房时间未超过6年的自有产权住房实施装修,且装修工程尚未完工;
2.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装修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日期须在2026年1月1日(含)以后,且申请时票据时间未超过6年;
3.同一缴存人家庭仅可选定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本项提取。
(二)额度标准
提取金额按照有效发票记载的金额核定实际装修支出,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房屋权属材料:(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网签备案合同或建房许可文书;
3.装修材料:(1)委托装修公司施工的,提供住房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项目增值税发票;(2)自主装修的,提供建材购置增值税发票;
4.补充材料:装修住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须提供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核验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已育家庭认定相关材料要求执行(下同)。
第十九条装修贷款
(一)贷款额度
取消原装修面积、装修单价核算规则,装修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实际可贷额度根据房屋装修预算、借款人家庭综合还款能力、抵(质)押担保情况、个人征信状况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其他规定
1.装修贷款申请条件及材料、执行利率、担保方式、办理与还款规定等事项,按照《永金管委〔2026〕2号》规定执行。
2.同一套住房可同步申请办理装修提取与装修贷款。
第八章 住房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提取
第二十条适老化改造提取
(一)适用范围。缴存人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缴存人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适老化改造。每户缴存人家庭累计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每套住房限提一次。
(二)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按照购置票据记载的金额核定实际改造支出,单套提取最高限额为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房屋权属材料:(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网签备案合同或建房许可文书;
3.改造材料:适老化改造建材购置票据;
4.身份及关系材料:年满60周岁父母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适儿化改造提取
(一)适用范围。缴存人家庭抚养14周岁及以下子女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的适儿化改造。每户缴存人家庭仅限办理一次。
(二)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按照购置票据记载的金额核定实际改造支出,一孩家庭最高提取限额3万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最高提取限额5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房屋权属材料:(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网签备案合同或建房许可文书;
3.改造材料:适儿化改造建材购置票据;
4.身份及关系材料:14周岁及以下子女户口簿或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九章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提取
第二十二条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提取
(一)适用范围。缴存人家庭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龄满20年的自有产权老旧住房进行自主更新改造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相关费用。
(二)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按照购置票据记载的金额核定实际改造支出,最高提取限额为3万元。
(三)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2.房屋权属材料: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改造资料:旧房更新改造建材购置票据。
第十章 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第二十三条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一)提取时限及要求
1.提取办理时限以契税完税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费票据、房屋权属材料三者载明的最晚时间为起算点,6年内可办理一次提取;
2.申请提取时,该套住房产权须仍登记在缴存人家庭成员名下。
(二)申请材料。本项业务申请材料,统一参照《永公金字〔2025〕5号》第八点房屋维修资金提取规定、《永金管委〔2026〕2号》第二点契税提取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贷款额度上浮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叠加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第十八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第二十条适老化改造提取、第二十一条适儿化改造提取、第二十二条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提取,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缴存人家庭不得叠加办理,同一套住房仅可选择其中一项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与《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同步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